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都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天津地区裁审口径 —— 以 “用人单位过错程度” 作为是否支持补偿金的核心标尺
直接答案:不一定,核心要看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只有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欠薪)时,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主张经济补偿金;若因合同约定模糊、制度理解分歧等客观原因,或仅因人事录入等一般工作失误导致工资差额,法院通常仅判令补足工资,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对天津企业而言,“欠薪→被迫解除→补偿金”争议在天津劳动仲裁与诉讼中高频出现;天津裁审口径同样以“用人单位过错程度”作为是否支持补偿金的核心标尺。下文用真实案例切入,再把规则落到法条与企业防范动作上。
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
1.1案情简介
张某2021年2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合同约定月薪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公司实行自然月计薪、下发薪,以银行转账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就2025年1月劳动报酬中的绩效扣款产生争议;张某以公司未足额发放2025年1月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
1.2裁审结果(仲裁驳回、一审支持、二审驳回)
仲裁:公司提交《工资考核制度》及有员工签字确认的2025年1月工资考核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公司工资考核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未提交2025年1月绩效对应的工作业绩认定,且工资考核表载明的绩效数额与工资表不一致,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主张补偿金应予支持;但本案未足额支付源于劳资双方对绩效核算基数、发放规则的理解不一致(客观原因),不属恶意欠薪,故驳回张某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1.3本案折射的裁判规则框架
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经历“仲裁驳回→一审支持→二审驳回”的波折,最终二审未支持补偿金。
这正说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触发补偿金,高度依赖法院对用人单位过错程度的事实认定,并非“少发/晚发工资就必然赔”。企业若能证明差额源于客观分歧或一般工作失误、或无主观恶意,即可能阻断补偿金。
理解此类争议的一般规则:恶意欠薪→支持补偿金;客观分歧→仅补薪;一般失误→仅补薪。这既是企业自检的抓手,也是抗辩的支点。
第二部分 法律要点深度解读
2.1上位法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法定情形)、第四十六条(补偿金支付情形)、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者共同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解除→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
2.2天津本地口径
依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与日期)、第四十三条(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定义):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日期支付,遇节假日、休息日的,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月薪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无故拖欠工资,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未经协商擅自超过约定付薪日期延期支付工资。需区分三类情形:
①有明确发薪日
超过合同约定发薪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延期,属逾期拖欠;企业确因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法定需征得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协商同意并告知全体员工;实务中建议同步向人社部门做好报备,未完成协商程序,仍然存在被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的风险。
②无书面约定发薪日期
月薪制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实务口径:在双方完全没有约定发薪日的情形下,一般理解应当在自然月结束后30日内完成工资结算发放,超期存在被认定拖欠工资风险。
③劳动关系解除/终止
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结清全部工资。
2.3恶意欠薪两步认定逻辑
需同时满足两项要件:
①发生欠薪事实(既含企业单方降低、克扣劳动报酬,也含到期拒不按时发放);②员工提出异议后企业拒不纠正。
两项条件同时满足,才基本构成“恶意欠薪”;仅出现欠薪事实,但收到员工异议后及时整改补发的,一般不认定具有主观恶意,可以阻断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劳动合同未约定加班费基数,但企业实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加班费的,劳动者一般可以主张补足加班费差额,但该情形并不直接构成恶意欠薪、不能直接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需劳动者就此向企业提出异议,企业收到异议后仍拒不更正补发,才存在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性。
注:补足加班费差额依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九条;补偿金裁判规则参照《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26条,需审查用人单位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三部分 企业实操:证据与程序
3.1合法公示的薪资/绩效制度
证明薪资、绩效核算规则已经公开告知劳动者,降低被认定企业单方擅自变更劳动报酬标准的风险。
3.2绩效考核表与绩效核定数额材料
用于说明工资差额来源于绩效考核结果,并非企业主观恶意克扣劳动报酬。
3.3工资发放记录与银行流水
比对核定应发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还原工资差异形成原因;企业如因经营困难延期发薪,需配套留存工会/全体劳动者协商记录、向人社部门备案材料。
3.4员工异议沟通记录
留存员工对薪资提出异议后的全部沟通、复核、补发记录;收到异议后及时更正薪资差额,是阻断“恶意欠薪”主观过错认定的关键证据。
3.5《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凭证
这份解除通知书是员工需要拿出来的证据,也是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索要经济补偿金很关键的程序条件。企业应诉时可重点核查该通知书是否有效送达、员工当初离职的时候有没有明确说明是因为公司违法才离职,以此进行抗辩(可以抗辩不支付补偿金,但该补的工资差额还是得补)。
下一步:可先自行完善(规范制度公示、建立考核表与实发记录对照、异议48小时内复核更正);已出现被迫解除通知、升级为仲裁或诉讼的,建议进行用工合规专项咨询。
结语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等于“必然赔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天津裁判会看企业主观上有没有恶意:如果企业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拖欠、克扣工资,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只是双方对薪资规则理解不一样,或是人事偶发操作失误,一般只需要把少发的工资补上,不用支付补偿金。对天津企业来说,最稳妥的方式,是平时就做好:制度公示、考核留痕、员工对薪资有异议及时复核纠正、劳动关系解除相关文件书面留档,不要等到发生仲裁了才临时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