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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洞察

天津企业注意: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补缴后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结合天津高院典型案例+本地生效判例,解读天津地区司法裁判口径

薪领航北方区 · 人效研究所2026-08-14约 8 分钟阅读2,331 字

不少天津企业在实务中这样的困境:员工出于个人原因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书面文件,企业将本该缴纳的社保费用以补贴形式随工资一并发放。但员工离职后,又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企业完成社保补缴后,此前已发放给员工的社保补贴,是否还可以追回?
本文结合天津高院2022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与四份区级法院生效判例,梳理天津地区法院的裁判口径,为本地企业提供实务参考。

一、员工签署的放弃社保声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结论:无效。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即便放弃社保承诺书、个人声明是员工本人真实签字,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类约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企业提示:无论劳动合同、个人声明如何约定,均不能免除单位参保义务。员工可随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二、企业完成社保补缴后,已发放的社保补贴能否追回?

结论:可以起诉追回,但证据标准十分严格。

在天津主流司法实践中,企业补缴社保后,员工取得社保补贴丧失合法给付基础,构成不当得利,企业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提起不当得利民事诉讼。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两项核心证据:
1.弃保书面文件中明确写明社保补贴具体金额;仅笼统表述“工资包含社保补贴”,无法完成举证;
2.工资台账单独列示“社保补贴/保险补助”栏目,并有员工逐月签字确认。
⚠️重要实务风险:即便上述证据全部齐备,也不代表企业必然胜诉。若员工举证证明:声明系受胁迫签署;所谓社保补贴只是原有工资拆分,并未实际额外发放补贴;或者该笔款项实际属于加班费、绩效、岗位津贴而非社保补贴,企业诉讼请求仍会被驳回。法院仅支持返还实际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不支持要求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本应缴纳的社保本金。
💡补充提示:社保补缴中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企业可依法向劳动者主张,该部分不属于前述“社保补贴”范畴。
实务教训:书面文件记载的金额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实际发放金额高于书面约定,若无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他补充证据予以佐证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天津本地典型判例汇总

年份/地区

案例内容

裁判结果

裁判要点

2022年

蓟州区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500元,“包括交通费、加班费、甲方和个人应交的社保及公积金等”。员工离职后投诉,公司补缴了社保及滞纳金,随后起诉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败诉

仅概括约定工资包含社保补贴,未明确补贴具体金额,举证不足

2022年

北辰区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多份《社会保险申请说明》,分别载明“自愿申请不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公司向其发放保险金补助”。工资表中也有“保险”栏目,员工逐月签字确认。员工离职后投诉,公司补缴了社保及滞纳金,随后起诉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胜诉

弃保申请说明+签字工资表相互印证,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2022年

静海区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个人声明》:“公司每月按国家规定应为我缴纳的社保费用和我每月应得工资一并发放给我,由我本人去社保中心办理社保事宜。”工资表中也有“社保补贴”栏目。公司补缴后起诉要求返还社保补贴。

胜诉

个人声明+工资表社保补贴栏目证据完整,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2021年

津南区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参保声明》:“每月享受社保补助500元”。公司主张每月实际给了750元,但拿不出证据。补缴后起诉要求返还社保补贴。

⚠️部分胜诉

书面声明记载每月补助500元,无其他证据,法院按书面载明金额判决返还

 

三、社保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谁承担?
天津裁判口径:滞纳金、利息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向员工追偿。
参考2022年天津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利息,属于社保行政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行为收取的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责任承担主体为用人单位。即便一审判决判令双方分担,二审亦可改判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
💡提示:天津三级法院裁判尺度已统一,企业不能通过诉讼要求员工分担补缴产生的滞纳金。

 

四、关于投诉、追偿的时效问题
1.员工投诉补缴社保对应的劳动监察查处时效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的查处时效为两年,该时效约束的是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监察立案查处。员工在职持续未缴社保属于连续违法行为,监察两年查处时效自员工离职(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提示: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没有法定追缴期限,社保机构可以对历史欠缴社保进行追缴,不受两年监察时效限制。
2.企业起诉追回社保补贴的诉讼时效
企业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返还社保补贴,适用《民法典》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自企业完成社保补缴、实际发生损失之日起算。

 

五、对天津企业的合规实操建议
1.全面排查历史遗留问题
梳理在职、离职员工签署的各类“弃保”声明、申请文件:
Ø 核查书面文件是否写明社保补贴具体金额;
Ø 核对工资台账是否单列社保补贴项目,是否留存员工逐月签字记录。
💡提示:只写“工资包含社保补贴”,在天津诉讼中基本属于无效证据。
2.开展风险评估
Ø 统计历史上以社保补贴替代参保的员工范围,预估社保补缴本金规模;
Ø 充分评估滞纳金风险:滞纳金全部由企业承担,拖延时间越长,滞纳金越高;
Ø 企业追回社保补贴时效:不当得利民事诉讼三年时效。
3.落实制度整改
立即停止社保折现发放的操作,建立入职即参保的标准化流程;对历史遗留社保风险尽早评估处置,避免损失持续扩大。

 

总结天津地区司法实务规则:

1.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无效,员工可随时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2.企业想要追回社保补贴,需要同时具备写清金额的书面文件、员工签字工资表两套证据,同时存在抗辩败诉风险;
3.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企业承担,无法转嫁给劳动者;
4.劳动监察两年查处时效自员工离职起算;企业按不当得利追偿社保补贴,自补缴完成之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过往通过社保折现省下的用工成本,有可能以补缴社保本金叠加滞纳金的方式支出;企业拖延处置,会进一步放大自身法律风险。

常见问题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还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吗?
需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
企业补缴社保后,已发放的社保补贴能否追回?
可以起诉追回,但需具备写明社保补贴金额的书面文件和员工签字的工资台账两项核心证据,且存在败诉风险。
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应由谁承担?
天津裁判口径认为,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利息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向员工追偿。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 HR 合规信息分享,依据发布之日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实务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意见。各地裁审口径存在差异,实际操作请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咨询薪领航顾问或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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