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天津高院2026典型案例解读:在职竞业违约金的认定、调减与合规要点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和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约定在职竞业条款。员工不能以法律禁止约定,或是企业未单独支付竞业补偿为由主张条款无效;员工违约需承担违约金,企业无需另行支付竞业补偿金。
但该规则适用存在明确限制:仅适用于上述三类涉密人员,普通无涉密岗位签署在职竞业条款存在无效风险;约定违约金过高,员工可申请法院调低;员工借配偶、亲属名义设立同业公司并实际参与经营,法院将穿透核查,不能规避竞业义务。
本文结合天津高院经典案例,分析在职竞业违约金的认定、调减与合规要点。
一、案情简介
本案例取自天津高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孙某2024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业务主管,负责平台投标,入职时签在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在职期间,孙某以配偶名义注册销售公司,经营范围重合;自2024年12月起多次与原公司同平台投标且中标,平台联络人为孙某。2025年10月,公司申请仲裁获支持;孙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意见:法院援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涉密三类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竞业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或单位未付补偿请求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孙某接触经营信息与报价标准等商业秘密,属可约定竞业限制人员,协议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其借配偶名义注册同业公司并多次参与同类投标,属规避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要点深度解读
1.在职竞业限制条款效力,司法解释已明确
以往认为竞业仅约束离职后;《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涉密三类人员在职竞业约定有效,不得以'禁止约定'或'未付补偿'主张无效。
区分要点:
✅在职竞业限制:来源于劳动者忠实义务,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支付竞业经济补偿;
✅离职后竞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单位按月付补偿,期限≤2年。
2.利用亲属代持、挂名经营,不能免除竞业义务
借配偶、近亲属名义设同业公司是常见规避方式;审查核心非登记股东,而是是否实际控制、参与经营(本案平台联络人即关键证据)。
3.在职竞业限制主体有法定范围,不可随意扩大
仅适用于高管、高技、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普通不接触秘密岗位约定,有被认定无效风险。
三、本案证据要点
- 岗位任职材料:证明员工属涉密三类、接触商业秘密;
-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职义务与违约后果;
- 亲属关系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同业主体与员工关联;
- 招投标平台公示、沟通记录:证明实际参与(核心为平台联络人信息)。
四、天津本地裁判补充
在职签《保密协议》约定竞业违约金100万,泄露客户并合伙开竞争公司;一审调减至6万,二审维持。要点:①在职竞业不以补偿为对价;②违约金过高可依法调减,企业应锚定薪资与可证损失。
五、合规建议
1.规范协议条款设计,区分在职忠实义务与离职竞业义务
建议在职竞业单独列明,写明'在职期间不得自营、协助配偶/近亲属/第三方开展同类竞争',明确违约金、损失赔偿、维权费用;离职竞业另设。
2.完善证据留存思路
重点收集:岗位任职、竞业协议、亲属关系、工商登记、平台公示、沟通记录,证明员工实际参与(核心为平台联络人)。
3.合理设置违约金数额
即便条款有效,违约金过高时劳动者可请求调减。企业结合薪资、岗位价值、可能损失设定,避免显失公平。天津实践参照离职前12个月工资1–3倍或实际损失;超损失30%认定'过分高于'。
4.备选维权路径
违约金主张有障碍时,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主张员工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并求赔偿。
五、在职竞业限制风险自查清单
自查项 | 现状 |
1.约定对象是否属于高管/高技/负有保密义务三类人员? | 是/否 |
2.协议中是否单独写明"在职期间"竞业义务与违约后果? | 是/否 |
3.是否留存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岗位/任职证明? | 是/否 |
4.是否掌握员工本人或亲属设立同业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 | 是/否 |
5.是否留存投标/业务平台公示、沟通记录等实际竞争证据? | 是/否 |
6.违约金是否结合薪资与可能损失合理设定(非显失公平)? | 是/否 |
若6项中有2项以上为'否',建议先做用工合规初筛,再决定是否追责。
六、下一步:何时自行处理,何时应先咨询
可先自行完善:补协议模板、在职/离职竞业分列、建证据归档清单→HR可独立推进。
建议先咨询:员工已实际竞业、需判断起诉或调减、是否并用人损→建议进用工合规专项咨询。
结语
依《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企业与涉密人员约定在职竞业合法有效,不以付补偿为生效条件;劳动者不得以配偶等名义设同业主体规避;结合天津裁审口径,企业应限定人员、留存证据、合理约定违约金。
本文为合规指引,不替代具体法律意见。个案追责建议结合岗位、证据与天津裁审口径专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