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员工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不续签吗?
从真实案例看新司法解释下的用工边界
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对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作出明确列举式规定,统一全国裁审尺度。不少企业仍然存在认知误区:合同到期,企业拥有不续签的自主权。但在员工已经连续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场景下,该操作潜藏巨大风险,甚至会被裁决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我们通过天津本地一起仲裁裁决真实案例,了解员工在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真实案例复盘
王某(化名)与某公司于2022年6月订立劳动合同,岗位为业务内勤,先后连续签署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王某通过EMS向公司邮寄《关于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告知书》,书面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以王某不接受近期全员薪资调整方案为由,认为续签核心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并向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随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判结果:企业于裁决生效15日内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
1、双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第(一)、(二)项的法定排除情形,员工到期前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企业以员工工作交接完毕、岗位被接替、薪酬分歧,主张劳动合同客观不能继续履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核心法律规定解读
1、什么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纪)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培训仍不能胜任)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除劳动者主动要求签固定期限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重点提示: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签无固定期限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签”或“不签”的选择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部分地区历史裁判口径存在差异,但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全国裁判尺度逐步统一。企业不能简单以谈不拢薪酬、内部制度变更为由直接拒绝续签。
2、什么才算“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列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 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 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 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 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1:两次固定期限到期,企业可以选择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企业享有不续签权利,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N)。但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如员工无过错,企业没有单方终止的权利,强行即违法。员工有权二选一:①要求继续履行、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不回岗,主张违法终止赔偿金(2N)。
误区2:工作交接完毕、原岗位招到人,就可以拒绝员工回来上班
原岗位已经安排其他员工,企业仍有义务安排同类岗位。以岗位被替代抗辩,败诉风险极高。
误区3:员工不接受薪酬制度调整,就可以到期不续签
企业有权依法修订薪酬制度,但不能把“员工不接受”作为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双方可以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协商薪酬,不能直接剥夺员工法定续签权利。
✅企业HR实操应对指南
1. 建立劳动合同到期台账,重点标记已经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前评估用工风险。
2. 到期前书面征询员工续签意向,完整留存书面沟通记录(邮件、书面回执)。如果员工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又不存在第39条、第40条第1-2项情形,企业不能单方终止。
3. 若企业确实不想继续用工,优先在到期前开展协商解除,签署完备的协商解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是风险最低的处理方案。
4. 一旦裁决继续履行,企业拒不履行,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涉及争议期间工资补发风险。